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科技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科技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科技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定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握科技工作规律和特点,立足我省实际,借鉴国际国内经验,坚持问题导向,建立形成完整规范、分工合理、高效协同的省以下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
(二)基本原则。
——科学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进一步明晰政府与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功能定位,科学合理确定政府科技投入的边界和方式,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推进科技创新的强大合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引导激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科技投入,加快建立完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投入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
——合理划分省与市权责。在中央确定的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范围内,根据科技事项公共性层次、科技成果受益范围等属性,科学合理划分科技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承担受益范围覆盖全省或对全省具有重大牵动作用的事务,以及按照隶属关系划分属于省级承担的事务。各市财政侧重支持本地区产业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科学技术普及等直接面向基层,以及由市以下政府部门提供更加方便、有效的其他科技事务。对跨市、外溢性较强或者难以明确区分受益范围,但有利于促进全省科技与经济融合发展的科技领域公共服务,明确为省与市共同科技事权。进一步发挥省对市转移支付的作用,充分调动各市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统筹推进当前与长远改革。坚持总体设计,全面系统梳理科技领域各类事项,加强省以下机构、人才、装置、项目和资金的统筹协调,加强与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协调联动,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发展的财政体制和政策环境。同时,立足当前,分类推进改革,在保持科技领域现行财政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改革条件相对成熟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并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主要内容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76号),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科技工作的特点,将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等方面。
(一)科技研发。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确认为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1.基础研究。
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要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由省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加强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省财政结合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各市结合本地区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目标导向类基础研究要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省市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聚焦省发展战略目标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事项,由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各市结合本地区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
对聚焦省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在设定时限内进行集成式协同攻关的事项,由省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通过省级科技重大专项等予以支持。对围绕省重点产业领域,以加快产业技术重点突破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为目标,组织实施的技术攻关项目,由省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通过省重点研发计划等予以支持。
市财政根据相关科研任务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同时,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
对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的补助,确认为省市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对围绕全省目标,根据科学前沿发展、全省战略需求以及产业创新发展需要建设的省级实验室等省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财政负担资金由省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各市财政根据相关建设发展规划等,结合本地区实际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三)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对围绕建设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根据相关规划等统一组织实施的科技人才专项,分别确认为省或市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省直有关部门实施的涉及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的人才专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各市按相关规划等自主实施的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等人才专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对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财政投入方式支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确认为省市共同财政事权,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省财政主要通过发挥省科技专项资金、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促进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市财政主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通过自主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支持区域重点产业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五)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对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明确为省市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对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科学中心等国家和省级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省市财政共同承担,承担比例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各市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自主开展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六)科学技术普及。
对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等工作的保障,确认为省市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对省级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省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对市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市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七)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省或市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对省级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科研机构承担市政府委托任务,由市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对市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八)科技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
中央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中央与省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省基本建设支出按省与市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科技管理与服务,高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保障或支持。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对围绕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开展的研究,以及推动省级高端智库建设等事项,由省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根据研究任务部署和本地区实际,鼓励市财政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各市结合本地区实际,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的专项(基金等),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推进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市、各有关部门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增强各级财力保障。
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把科技作为支出重点领域,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省财政继续通过积极争取中央资金省本级统筹安排等方式,加大对各市科技事业支持力度。加大基础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支持力度,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投入机制,推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与基地建设全面发展。省本级集中财力加快补齐科技创新短板。
(三)全面实施绩效管理。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科技工作特点,加快建立健全科技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和工作考核,提高科技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四)协同深化相关改革。
各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决策部署院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使之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更加高效配置科技资源,更加强化科技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按照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断深化科研经费管理改革,让经费更好地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推进市以下相关改革。
各市政府要参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市以下财政体制、科技事业发展情况等实际,合理划分科技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形成聚焦重点配置科技资源、集成攻关的体制机制。要进一步聚焦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推动区域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整体提升。
(六)抓紧修订完善制度。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有关要求,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今后在制定或修订规章、规范性文件时,要推动将科技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规范予以体现,加强法治化、规范化建设。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科技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科技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科技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定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握科技工作规律和特点,立足我省实际,借鉴国际国内经验,坚持问题导向,建立形成完整规范、分工合理、高效协同的省以下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
(二)基本原则。
——科学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进一步明晰政府与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功能定位,科学合理确定政府科技投入的边界和方式,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推进科技创新的强大合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引导激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科技投入,加快建立完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投入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
——合理划分省与市权责。在中央确定的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范围内,根据科技事项公共性层次、科技成果受益范围等属性,科学合理划分科技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承担受益范围覆盖全省或对全省具有重大牵动作用的事务,以及按照隶属关系划分属于省级承担的事务。各市财政侧重支持本地区产业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科学技术普及等直接面向基层,以及由市以下政府部门提供更加方便、有效的其他科技事务。对跨市、外溢性较强或者难以明确区分受益范围,但有利于促进全省科技与经济融合发展的科技领域公共服务,明确为省与市共同科技事权。进一步发挥省对市转移支付的作用,充分调动各市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统筹推进当前与长远改革。坚持总体设计,全面系统梳理科技领域各类事项,加强省以下机构、人才、装置、项目和资金的统筹协调,加强与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协调联动,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发展的财政体制和政策环境。同时,立足当前,分类推进改革,在保持科技领域现行财政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改革条件相对成熟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并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主要内容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76号),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科技工作的特点,将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等方面。
(一)科技研发。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确认为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1.基础研究。
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要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由省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加强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省财政结合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各市结合本地区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目标导向类基础研究要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省市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聚焦省发展战略目标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事项,由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各市结合本地区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
对聚焦省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在设定时限内进行集成式协同攻关的事项,由省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通过省级科技重大专项等予以支持。对围绕省重点产业领域,以加快产业技术重点突破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为目标,组织实施的技术攻关项目,由省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通过省重点研发计划等予以支持。
市财政根据相关科研任务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同时,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
对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的补助,确认为省市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对围绕全省目标,根据科学前沿发展、全省战略需求以及产业创新发展需要建设的省级实验室等省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财政负担资金由省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各市财政根据相关建设发展规划等,结合本地区实际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三)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对围绕建设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根据相关规划等统一组织实施的科技人才专项,分别确认为省或市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省直有关部门实施的涉及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的人才专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各市按相关规划等自主实施的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等人才专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对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财政投入方式支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确认为省市共同财政事权,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省财政主要通过发挥省科技专项资金、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促进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市财政主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通过自主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支持区域重点产业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五)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对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明确为省市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对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科学中心等国家和省级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省市财政共同承担,承担比例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各市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自主开展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六)科学技术普及。
对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等工作的保障,确认为省市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对省级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省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对市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市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七)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省或市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对省级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科研机构承担市政府委托任务,由市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对市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八)科技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
中央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中央与省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省基本建设支出按省与市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科技管理与服务,高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保障或支持。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对围绕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开展的研究,以及推动省级高端智库建设等事项,由省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根据研究任务部署和本地区实际,鼓励市财政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各市结合本地区实际,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的专项(基金等),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推进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市、各有关部门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增强各级财力保障。
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把科技作为支出重点领域,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省财政继续通过积极争取中央资金省本级统筹安排等方式,加大对各市科技事业支持力度。加大基础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支持力度,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投入机制,推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与基地建设全面发展。省本级集中财力加快补齐科技创新短板。
(三)全面实施绩效管理。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科技工作特点,加快建立健全科技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和工作考核,提高科技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四)协同深化相关改革。
各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决策部署院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使之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更加高效配置科技资源,更加强化科技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按照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断深化科研经费管理改革,让经费更好地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推进市以下相关改革。
各市政府要参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市以下财政体制、科技事业发展情况等实际,合理划分科技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形成聚焦重点配置科技资源、集成攻关的体制机制。要进一步聚焦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推动区域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整体提升。
(六)抓紧修订完善制度。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有关要求,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今后在制定或修订规章、规范性文件时,要推动将科技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规范予以体现,加强法治化、规范化建设。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编辑: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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